選民投禀不祗是要選合己意的人,也要將不合適的趕出去.這都是選民責任.如在無合適候選人時,投白票是含惰,合理,合法,也是頁責的行動.
至於當選舉法中,如不是"簡單多數" simple majority 即票數多者當選,而是要求最少票数,如百分之五十加一以上票数當選時,其立法原意便表明要求選民於沒有適當候選人時投白票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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